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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慕尼黑到斯圖加特,高速公路在一望無際的森林中穿行,路兩旁不時跳出印著跳動狀的三隻鹿的標識牌,其中還有一行數字:10—15KM,提醒司機們在通過這些路段時,將車速降至10至15公里。原來這是專為野生動物或家養動物開闢的通道。
  因為若干年前的這次旅行,我對關愛動物的話題有了更多關註。有一天看新聞說,歐盟準備通過一法令,內容主要是為了家畜動物福利,要制定一個適合於全歐盟的新條款。其中一條是,在宰殺豬前,一定要給予動物至少一次的玩具玩耍。後來查資料才知道,100多個國家已有了自己的《動物福利法》。
  歐洲人有關動物福利的思想由來已久,而且早就訴諸法律條文。1809年,在英國國會,有人就提出一項禁止虐待動物的提案;1822年,由愛爾蘭政治家馬丁說服英國議院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家畜的馬丁法案;1850年,法國通過了反對虐待動物的《格拉蒙法案》;1866年,美國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動物法;1876年,英國通過了《禁止殘酷對待動物法》; 1900年,美國通過了禁止在各州之間販運被非法獵殺的野生鳥類的《勒西法案》……也就是說,歐美很多國家在19世紀就基本完成了防止虐待動物法的立法。進入二十世紀,歐美諸國更加重視這方面的法律設制。1997年,瑞典在原有動物保護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強制執行的《牲畜權利法》;1999年,英國禁止將懷孕母豬單個限定在保定欄內,後來還專門頒發了《豬福利法規》。2004年2月14日,英國依據歐盟的指導條例制定了《農畜動物福利規定》。在這新的規定中特別增加了給豬玩具的條文:為避免豬們覺得生活枯燥,必須給予豬玩具玩耍,倘若養殖戶不遵守該法規,將處以2500英鎊的罰款。
  與此相關的另一樁歷史,涉及納粹德國的第二號人物戈林,他被視為殺人魔王。不過,在他出任普魯士總理時,親自操作並制定頒佈了《普魯士狩獵法》。這個法令的主要內容,是嚴格禁止捕殺未成年的幼獸和懷孕的母獸,併列出不許捕殺的各種動物和飛禽,且對狩獵的各種形式作了詳盡的規定。據戈林傳記稱,戈林專門指示有關人員,要選拔最可靠的人擔任護林員(最好是納粹黨員),還說:“不管是什麼人違反了‘狩獵法’,這個護林員都要有獨立的見解和處理問題的能力。如果有人膽敢不服從這一法律,那麼讓他來找我!”就在《普魯士狩獵法》在內閣通過的前夜,戈林為了效忠希特勒以及法西斯獨裁,血洗了羅姆的衝鋒隊。而這個戈林卻極其認真地制定了一部庇護動物的專門法令。
  中國儘管有了自己的“野生動物保護法”(2004年修改頒行),但是非法捕獵的情況時有發生。無論是出自“獵人”的經濟,還是出自中國怪異的食法和怪異的食客(譬如若干年前吃活猴腦花,“舌尖”系列里對野生動植物的癖好等),並沒有因為一部保護法而收斂。一些地方,諸如“娃娃魚”(大鯢)、“五爪金龍”(穿山甲)等依然堂而皇之地出現在餐桌上。發生在養殖業的虐畜禽事件,如兩年前山東多個地方喂激素藥40天出欄的“速成雞”,並非個案。這是對飼養動物應有權利的侵犯。至於說給命定要被宰殺的牲畜提供玩具,在中國,肯定會被認為是一樁非常滑稽的事。
  不過,已有可喜的變化讓我們感受到了進步,譬如共(和)玉(樹)公路全線647公里,共闢有800個橋涵的動物通道;青藏鐵路闢有專門的藏羚羊通道等。在此基礎上,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好一些。比如,為了避免大熊貓的種群近親繁殖,能否在川陝之間開闢大熊貓通道?在有可能出沒野生動物的林區公路,能否專門為它們開闢生命無虞的通道?是不是可以把動物福利法的制定提上議事日程?畢竟,如何對待動物,事關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  (原標題:是否有必要立一部動物福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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